交汇点讯9月7日,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受贿、洗钱案件。记者了解到,该案是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确定“自洗钱犯罪”以来,宿迁市审理的首案。
据了解,张某原本是宿迁市宿城区粮食储备库主任,2017年至2021年间,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,帮助本地一家粮食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乔某,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乔某所送贿赂。
“第一次是两万元钱,第二次是3000吨小麦,19.5万元,第三次也是3000吨小麦,是15万元。”张某交代,拿到贿赂后,他担心自己被发现,便将贿赂款打入自己舅妈的银行账户,再将这些钱取出,用于家庭开支。
法院认为,张某在受贿犯罪中,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,其行为同时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,构成自洗钱罪,犯罪事实清楚。
“自洗钱犯罪”是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确定的新罪名,对原本的“洗钱罪”进行了调整。根据《刑法修正案十一》的规定,不仅是为他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,构成洗钱罪。贪污、毒品、走私等七种上游犯罪的行为人,自己为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实施提供资金账户,将财产转移为现金、金融票据,有价证券,通过转账或其他方式转移资金、跨境转移的行为,也构成洗钱罪。
“自洗钱的行为是要数罪并罚的。”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孔珊珊介绍,张某作为国有企业公职人员,利用手中职务便利,为相关人员提供帮助,并收受相应款项,对受贿资金进行洗钱。考虑到张某已经将钱财如数奉还,并主动认罪,配合调查,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,从宽处理。
新华日报·交汇点记者孙旭晖通讯员朱来宽